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公文 >> 部门文件
 
索 引 号: 014423143/2017-00042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17-07-21
文 号: 兴市监发〔2017〕78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关于切实加强保健食品会销调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以夸大宣传、价格虚高为主要特征的保健食品违法会销行为屡禁不止,引发较多消费投诉,成为社会关注的民生热点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难点。为规范我市保健食品市场秩序,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保健食品会销的监管,根据泰州市食药监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监管工作的通知》(泰食药监保化【2017】192号)精神,现就加强保健食品会销调查和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市场调研

  近日,国务院食安办等9部门下发了《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明确将保健食品会销行为纳入监管整治的重点内容,各分局要充分认识到保健食品会销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强化属地监管意识,结合各自辖区实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要针对保健食品会销特点,全面开展对辖区内保健食品会销现状的调研,通过对惯用会销手段的直销企业的现场核查、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的筛查(含有健康咨询等服务类项目)、会销场地提供者的事前备案、举报投诉的查处和社会舆情的监测等多种手段,开展对保健食品会销企业的调查登记建档,健全会销企业目录,掌握监管底数,为开展重点监管和整治奠定坚实基础。

  各分局要结合调查工作,认真制定本辖区内的《保健食品会销经营者目录》(附件1),于9月10日前报市局保化科。

  二、突出问题导向,依法监管整治

  各分局应将纳入保健食品会销目录的经营单位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对经营者和产品的合法性、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是否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行为进行重点检查。

  (一)依法许可,杜绝无证照非法经营。通过会议宣讲、健康讲座、组织旅游、咨询活动、企业(基地)参观、体验等方式推销保健食品,属于食品经营范畴,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取得含“保健食品销售”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识以及未经批准而声称特定保健功能的产品;不得经营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或假冒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的保健食品;不得经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保健食品;不得在注册地以外地址销售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的保健食品必须是依法注册或备案的产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保证产品的合法性和食品安全。

  (二)推行备案,加强实时监控。食品经营许可证中核准的经营场所是经营保健食品的法定场所,可以开展有关保健食品营销活动。在经营场所开展营销活动的,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使用宾馆、酒店、影院、体育馆或其他非注册场所举办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活动的,可以进行合法的宣传,但不得进行现场销售活动。提供场地的管理方应当查验会议营销举办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留存其许可证和举办方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分局。属于直销企业的,应按《直销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各分局要教育引导宾馆、酒店、影院、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及时掌握举办方租赁场地的真实意图,对确认为保健食品会销活动的积极履行事前备案,签订相关告知书和承诺书,填报相关备案表(附件2-4),以便适时开展事中监管。

  (三)加强监测,消除虚假宣传。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在会议、讲座、体验等形式中进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如张贴的宣传海报、派发的产品宣传资料、以及播放的视频音频等,应当依法取得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健食品广告批文,其宣传内容必须与广告批文一致。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夸大宣传功效,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四)加强联动,形成执法合力。要加强与辖区公安部门的日常沟通,及时共享辖区派出所掌握的大型集会活动信息,做好联防联控;在接到群众举报或掌握违法线索的情况下,及时会同公安部门执法联动,联合开展现场检查,适时采取强制措施,确保现场秩序控制有力,违法证据固定有效;一旦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提请公安食药环刑侦支队介入侦查,追根溯源深挖深查,从源头上围剿,从大案要案上突破。

  (五)相关执法依据

  对屡次发生违法经营行为的要加大监管频次,并视情节依据《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直销法》、《产品质量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监督查处;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查处非法销售。对无证或超出许可证明确的经营地址、经营类别和项目进行现货销售保健食品的,一经查实,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查处。

  处罚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查处非法产品。对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标识以及未经批准而声称特定保健功能的产品,一经发现,及时采取查扣等证据保全措施,并依据《食品安全法》进行查处。

  处罚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三)查处非法宣传。保健食品经营者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进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时,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通过传单、海报等发布广告时,应取得合法、有效的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其内容必须与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一致,不得有以下行为: 1.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2.在保健食品广告、现场宣传中夸大功能范围,进行虚假宣传;3.在保健食品广告、现场宣传中明示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4.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5.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进行虚假宣传;6.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对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可根据情形,依照《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依据一:《食品安全法》

  违反条款: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处罚条款:第一百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依据二:《食品安全法》

  违反条款:第七十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处罚条款: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三:《广告法》

  违反条款: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2.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3.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4.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5.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处罚条款: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依据四:《反不正当竞争法》

  违反条款: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处罚条款: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依据恐有疏漏,仅供各分局参考并视情节开展查处。

  三、强化宣传引导,推进社会共治

  各分局要创新监管思路,探索有效措施,以宣传为先导,切实加强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行为的监管。

  (一)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作用,并在相关公共场所(特别是大中型酒店宾馆、电影院、剧场、体育馆等)和居民小区,采取张贴标语、设立宣传栏等方式,普及保健食品相关知识;有针对性地走访社区、乡镇,宣传政策法规,积极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群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开展消费警示,曝光典型案例,揭露讲座促销真相,还原保健食品真实功效,引导广大群众合理消费保健食品。

  (二)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与乡镇(街道)食安办的沟通协作,充分利用 “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协管员作用,深入村、居、社区开展科普宣传,加强对重点场所摸底、排查,实现对监管对象的动态掌握;要坚持明查和暗访相结合,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主动发现问题,营造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对会议营销监测和消费者投诉等情况,加强征信管理,建立信用档案,把有重大违规行为的保健食品会销举办者、品种纳入监管“黑名单”。

附件:1.兴化市保健食品会销经营者目录

    2. 兴化市公共场所履行保健食品会销审查报告义务承诺书

    3.兴化市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监管要求告知书

      4.兴化市保健食品会议营销事前备案表

    5.泰州市食药监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监管工作的通知(泰食药监保化【2017】192号)

  

附件1:

兴化市保健食品会销经营者目录

制定单位(分局盖章):制订时间:年月日

经营者名称

经营地址

法人

或负责人

联系方式

营业执照号

经营范围

食品经营 许可证号

经营模式

宣传场地

主要会销产品

备注

备注:1.经营模式包括:直销、传统营销、健康咨询服务、其它;

  2.宣传场地:注册地宣传、非注册地宣传、其它;

  3.此目录为动态目录,各分局应根据辖区内的经营实际及时进行动态更新;首次调查建档并报保化科备案的时间节点为9月10日前。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