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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422132/2017-01461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7-11-06
文 号: 兴政发〔2017〕133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兴政发〔2017〕133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考核奖励办法》经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6日

   

   

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考核奖励办法

  为充分发挥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导向作用,加速服务业的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提升服务业促进生态经济发展的能力,现将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服务业发展重点及考核办法明确如下:

  一、引导投入服务业项目

  引导各类资本投入我市生产性服务业、新兴服务业,突出扶持民生服务业。

  1.引导鼓励大型新兴服务业项目落户我市,投资1亿元以上的且由投资企业自营的,按项目对我市的贡献和影响,给予“一事一议”的扶持政策。鼓励创客中心、线上线下综合体、智慧城市、综合呼叫中心项目,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由市财政单独列支。

  投资200万元以上且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研发设计、科技服务、检验检测、软件业、服务外包、社会化养老等新兴服务业项目,按投入的5%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

  2.鼓励投资建设专业市场,占地面积50亩以上的项目,其规划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包括路、桥、水、电、气、通讯设施)投入按30%给予补助:100亩以下的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100亩以上的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

  3.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农贸市场项目,按投入的5%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

  4.建设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物流项目、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贸项目、乡镇三星以上酒店项目,按项目总投资的3%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五星级酒店项目建设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单独列支。

  5.为提升服务接待水平,助推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对建设(改造)500平方米以上古朴典雅、融入地方文化元素、具有浓郁水乡特色的餐饮示范项目,装潢投入按25%给予最高40万元的补助。对体现特色、集聚20户以上且床位总数80张以上的民宿集聚村给予村8万元组织奖励。

  以上项目实施前,其建设方案须经市服务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在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由企业(单位)申报。投资额计算主要依据企业提供的发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市财政奖补资金。

  二、培植服务业规模企业

  1.对当年入库税收形成公共财政收入超过50万元且入库税收超上年20%以上的民营服务业企业,按超上年部分公共财政收入的30%给予最高80万元的奖励。本项奖励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连锁超市、物回企业、物流运输企业和金融保险业、洗浴休闲娱乐业企业等。

  2.对当年入库税收排名前三名的物流企业,按我市实际留成(扣除市财政返回部分)的10%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快递企业总部落户我市且在我市结算所得税的,给予30万元奖励,快递企业地区(1万平方公里以上)总部新落户我市的给予地区负责人5万元奖励。

  3.对当年新纳入统计部门统计的服务业规模以上企业,给予0.8万元奖励(其中乡镇统计人员和企业统计人员分别为0.3万元、0.5万元)。

  4.连锁零售企业税收排名前三名且超上年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5.列入泰州市服务业“833”工程考核,完成泰州市下达的考核目标的重点项目和利税超千万元的监测点企业,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层2万元奖励。

  三、鼓励品牌创建和提档升级

  1.新获批泰州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给予申报单位30万元奖励,新获批省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给予申报单位40万元奖励。获批省级物流示范园区给予20万元奖励。

  2.对获市诚信旅游接待单位授牌的以及名餐饮企业授牌的,得分排名前10名的,分别给予2万元奖励。

  3.对新获泰州市、省、国家级“老字号”和商业示范社区、特色商业街的分别给予申报单位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4.对新获泰州市、省服务名牌称号的,分别给予申报单位5万元、10万元奖励。创建泰州市、省级、国家级文明诚信市场新获得授牌的,分别奖励3万元、6万元、10万元。

  5.农贸市场综合考核排名前10名的按名次分别给予市场经营管理层2.5万元(3名)、1.5万元(3名)、1万元(4名)的奖励。

  6.明确专项经费20万元,用于打造品牌,建立地方菜肴、菜系开发示范点,举办各项餐饮赛事,承接现场观摩任务等。鼓励餐饮企业自主开发特色菜谱,菜谱经市服务业局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评审认定后,给予3万元开发经费补助;开发的菜谱获地方标准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四、其他事项

  1.考核工作由市发改委(服务业局)牵头负责,在企业申报后,实施考核。项目考核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实施;涉及税收指标的依据市国税局、地税局提供的数据;农贸市场项目考核会同市市监局实施。农贸市场综合考核依据市市场监督部门制定的综合考核办法实施。品牌创建等考核以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为依据。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考核结果,由市发改委(服务业局)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奖补资金。

  2.同一企业享受多项奖励的,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有重大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失信行为受到处罚的,奖励实行一票否决。

  3.设立旅游发展引导专项,本办法未涉及旅游业发展事项奖补在旅游业专项中安排。

  4.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发改委(服务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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