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政发〔2017〕13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兴化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6日
兴化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考核奖励办法
为提高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加快文化强市建设步伐,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扶持对象为政府鼓励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即: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迅速壮大文化产业规模,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贡献大的项目。
1.重点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2.支持文化艺术精品作品创作生产、电影院线、文化创意项目;
3.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富有地方传统特色的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
4.扶持影视动漫、演艺广告会展、文化产品制造、高端印刷等文化产业项目;
5.用于文化产业技术研发和市场推广等平台建设;
6.鼓励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转变为文化产业类别;
7.其他文化产业项目。
二、奖补方式
对申请引导资金奖补的项目,根据其投资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和市场潜在影响力确定奖励补贴额度。
1.投入奖励
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上,按当年固定资产(机械、设备等投入按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认定;房屋、厂房以及为项目服务的基础设施等投入按专用票据或按有资质单位提供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认定)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金额按实际提供的票据测算);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2.社会影响力和社会效益奖励
(1)获得国家、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分别配套奖励30万元、20万元;
(2)获得国家、省、地市、县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的,分别奖励50万、20万、15万、10万元(县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每年1-2家,主要扶持发展前景好,有保护传承价值的非遗项目或引领行业创新升级的新兴文化产业项目);
(3)获得国家、省、地级市文化产业园区命名的,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
(4)影视作品属兴化题材、涉及兴化名人、体现兴化元素,并在央视、省级卫视播放的给予特别奖励。电视剧在央视、省级卫视播放,每集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电影在院线公映或在央视播放的每部奖励50万元;
(5)文化艺术精品、作品、艺术项目获国家级、省级奖项或资助的,按国家、省奖励或资助金额的1:1配套奖励;
(6)获得国家一级、二级、三级广告企业资质认证的分别奖励10万、8万、5万元。
3.其他奖励
(1)工业、服务业企业变更为文化产业企业,且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统计部门登记入库、联网上报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2)对招引文化产业项目落户的单位,在企业投产入库统计后,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规模给予奖励,亿元以上项目奖励 10 万元、5000万以上项目奖励 8 万元、2000万以上项目奖励 5 万元;
(3)对在库文化企业统计上报工作由市文广新局、统计局进行考核,并给予企业、乡镇适当奖励。考核奖励资金总额每年2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投入奖励项目申报条件
(1)申请项目的主体必须是在兴化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文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文艺作品申请主体可放宽到个人),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
(2)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3)申报项目原则上为非政府资金投入的项目;
(4)申报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批。
2.社会影响力和社会效益奖励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需提供与奖励条款相对应的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3.其他奖励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凭统计局入库证明、考核部门考核结果申报。
4.同一项目享受多项奖励的,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
5.有下列情形的项目,不予奖补: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2)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3)申请单位涉嫌违法,正在接收有关部门调查的;
(4)已获得本级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四、报批程序
1.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由市文广新局牵头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服务业局、经信委等相关部门实施。
2.投入奖励项目由所在乡镇初审,市文广新局牵头,财政、审计等部门复审。社会影响力和社会效益奖励项目及其他奖励项目由市文广新局初审后,联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复审。所有项目经文化产业联席会议审核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履行引导资金下拨程序。
五、附则
1.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兴化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考核奖励办法》(兴政发〔2015〕179号)文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