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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422132/2017-01450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7-09-05
文 号: 兴政发〔2017〕99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市政府关于印发《兴化市涉诉涉复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兴化市涉诉涉复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办法》的通知

兴政发〔2017〕99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兴化市涉诉涉复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5日

兴化市涉诉涉复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全面掌握全市涉诉涉复行政执法案件的有关情况,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以及《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诉涉复行政执法案件,是指因行政相对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执法案件,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类型。

  第三条 涉诉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应自行排查案件风险隐患,依法积极做好应诉工作,在答辩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诉讼起诉状、答辩状等资料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涉诉单位应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行政机关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需要特别代理的,应当明确代理人的具体权限。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行政应诉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第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被诉行政行为是市政府作出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视为市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人民法院、复议机关组织案件调解的,涉诉涉复单位及其相应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其权限内积极配合,不得以欺骗、胁迫、损害公共利益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撤诉或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第七条 在人民法院、复议机关作出生效裁判、决定前,涉诉涉复单位发现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主动依法纠正,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复议机关和相关当事人。

  第八条 涉诉单位收到行政诉讼一审裁判文书后不服提起上诉的,将上诉状提交法院的同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涉诉涉复单位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的行政诉讼、复议案件,相关单位应在法院裁判文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对涉案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面剖析,查找问题所在、排查风险点,并制定弥补、整改措施,形成书面分析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条 涉诉涉复单位被判令(决定)进行行政赔偿的,在法院裁判文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分析材料及整套案卷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对涉诉涉复行政执法案件实体性、程序性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律师等专业人士组成评估小组进行专业评估。评估后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对于评估中发现的涉诉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可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涉诉涉复单位接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后,应根据监督意见进行整改,并在30日内将书面整改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三条 行政诉讼、复议案件基本信息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简报、网站等途径按季度通报。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的案件信息,行政赔偿案件信息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监察机关、机构编制部门、人社部门。

  第十四条 市监察机关、机构编制部门、人社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在市政府领导下,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涉诉单位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

  第十五条 在涉诉涉复行政执法案件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一) 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 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违反法定程序,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

  (五) 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六) 持未经注册或未能通过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第十六条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一般不超过2个月。吊销《江苏省行政执法证》的,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准后执行。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需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有关决定在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赔偿案件以及由上级主管部门受理的以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有关单位参照本办法将有关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进行有关责任追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涉诉涉复单位落实本办法的情况纳入市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加大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行政赔偿,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情况在依法行政考核中的权重比例。

  对涉诉涉复单位的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比例较高的,由市政府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综合先进的资格。

  第二十条 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应复工作。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不明确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与市政府办公室协调确定原行政行为承办部门或单位。负责应复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第三条执行,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备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以市政府为被告的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由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应诉工作。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不明确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与市政府办公室协调确定原行政行为承办部门和单位。

  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市政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复议维持决定的案件,应相互配合做好应诉工作。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应复、应诉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物质保障等工作,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行政应复、应诉能力,保证办案质量。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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